海关
海关常用术语
出口 |
以实物形式将货物合法地输出到一个国家或国家领土的边界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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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
以实物形式将货物合法地输入到一个国家或国家领土的边界内。 |
再出口 |
之前进口到一个关税区的货物的再次出口 |
保税仓储/运输 |
储存或运输已从一国领土出口或尚未进口的货物的方法。 仓库或卡车是“国际领土”。 |
清关 |
通过官方认可的进口机构合法进口货物的行为。 |
代理人 |
代表合同方工作的任何第三方。 通关中最常见的是“清关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 |
受阻 |
因任何原因而滞留且无法进口到一个国家或领土的货物。 |
滞期费 |
在海关前滞留的货物的累计费用。 货物受阻会极大地增加滞期费。 |
边界 |
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或国家领土时的物理边界。 |
边境 |
边界的实际物理穿越点。 |
入境口岸 |
进口货物的口岸。 |
进口费用/关税 |
政府向进口货物收取的法定费用。 各国有着截然不同的法规。 |
豁免 |
对特定货物或组织免除部分或全部进口费用和/或流程,通常是为了应对特殊情况。 |
海关和人道主义援助
任何跨越国家边界或进入任何国家领土的实物货物都必须至少经过一定的政府管制程序和手续。 这些手续俗称为“海关”,但各国可指定特定的机构名称。 在几乎所有背景下,海关条例都适用于相关国家法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私人和法定实体。 这些法律法规可对违反或不合规行为带来深远影响,包括扣押和没收货物、罚款、逮捕和拘留以及正式刑事指控。 各国家对其相关地区内与经济、司法或文化习俗有关的货物的进出口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规定。 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国家开展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必须了解这些法规,并尽力始终完全遵守,即使合规意味着遵循适当的豁免程序。
在紧急情况下清关时,人道主义组织有时会有优势;在非紧急情况中,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经常能够申请某种形式的税收或关税豁免,而且在应急响应期间,受灾国或其邻国会对人道主义响应方免除或放松许多进口规定。 在响应初期,物资的实物流转非常重要。因此,联合国常会发挥其主导作用,与各国政府就应急物资的快速获取作出适当安排。 联合国还通过其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 (OCHA),与世界海关组织 (WCO) 起草了《示范协议》(1996 年由常设技术委员会批准)。 任何国家都可以采用《示范协议》,这为豁免程序、简化手续、预先识别和加快某些救济物资的清关以及全面简化进出口程序奠定了基础。 在紧急情况下,代表联合国驻地协调员 (UNRC)/联合国人道主义协调员 (UNHC) 的物流集群可尝试为所有人道主义组织利用这些优势。
人道主义组织在紧急情况下会遇到的部分问题包括:
- 复杂的海关程序造成延误,导致入境口岸(机场、道路边界、海港)拥堵,从而影响供给船只和铁路货车的周转时间,影响了货物的流动。
- 大量的应急物资流入一个国家,导致海关陷入瓶颈。
- 复杂且不透明的行政要求,通常与文件有关。
- 处理贸易信息的成本很高。
- 压力大以及在短时间内装运大量货物,可导致文件错误和对进口要求缺乏了解。
海关当局的作用
海关涉及实物货物的进出口。 进出口通常限于实物货物跨越法律认可国际边界的传播,但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政策的变化也逐步包括(在某些情况下)专有软件甚至制造工艺等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的电子传输。 进口是将实物货物运输到国家、州、自治地区领土内,而出口是将货物运出上述领土。 为了管理和监督合法且受管制的进出口程序,国家当局可以而且将会确定和建立一个或(少数)几个海关当局,在其领土内运作并执行国家法规。 各国的海关当局可能有不同的名称,执行审查和控制措施的严格程度也会不同。
顾名思义,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海关当局是唯一依法全面控制进出口贸易的政府机构,但是这一区别可能并不清晰,或者在紧急情况或国内骚乱时期得不到充分尊重。 出于任何原因而企图进出口任何货物的机构或个人,都应了解相关主管当局及其责任的起点和终点。
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延伸,海关会主动执法以:
- 通过禁止非法物质和材料的国际贸易来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和道德,例如麻醉物质、武器和弹药、濒危动物、危险废弃物以及过期、假冒或劣质商品。
- 代表货物进出国家、州或半自治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并接受国家中央政府的法律指导。
- 通过征收和执行贸易关税而创造收入。
- 与其他国内和国际执法机构联络,防止跨境犯罪,例如毒品、失窃机动车和走私货物的流动。
- 通过优质的客户服务提高交易者的自愿合规性。
- 促进合法贸易。
为努力实现、有效和高效地应对上述挑战,并缩小预期需求与有限资源之间的差距,指定的一家海关当局必须对其工作人员提供战略培训和简报,并收集与汇总贸易统计数据和资料。 世界各地的海关当局通常采用类似的程序和流程,而清关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要求的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程度。
关税和税收豁免
除了执行各国家当局规定的国家法律外,海关当局还负责征收关税。 这些税收的性质和类型因国家而异,且由国家当局制定,其目的是增加来自关键经济活动的收入、保护国家工业、甚至防止敏感或国家安全相关货物的传播。 进出口关税通常由所谓的“税则”规定;关税税则通常伴有国家立法,并广泛宣传和提供给商业实体及运输商。 这些税则通常会定期更新,而进出口机构或个人都有责任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海关当局可能还会基于机构规定,在进口时收取某些费用和税款,例如:
- 进口报关费——对进口产品征收。
- 印花税——对法律规定需要加盖印章的某些交易文件征收。
- 石油开发税——对石油产品征收。
- 注册费——对首次清关的进口商征收。
对于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进口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物,是否免除关税和其他税款完全由该国当局决定。 在发生紧急情况(尤其是突发紧急情况)时,国家当局可能会出台影响进口或关税程序的临时立法,在理想情况下,会免除关税或大幅简化进口程序。 因其具有临时的性质,这些变动通常缺乏有关实际操作的详细指导。 大多数国家实际上并未准备好应对特定关税区中的紧急情况,所以也没有关于如何应用临时立法的指导方针。
特定的捐赠物资或产品是否能够免税进口,取决于当地政府在以下方面的决策:
- 国家层面的人道主义援助进口政策。
- 符合该政策规定的物资。
- 被赋予免税地位的人道主义援助参与者。
物资来源国/地区的捐助者和决策组织在制定人道主义响应战略时,必须清楚税收对运营成本的影响。
海关当局可能不会将每个实体都定性为“公益”或“慈善”,并赋予其相关的免税特权。 与当地同行打交道的人道主义组织,必须确保接收货物的当地同行是已注册免税资格的实体,而且如果需要当地豁免,应由其当地同行负责处理免税申请并提供所有必要文件。 为此,当地同行必须具备了解其行政区内流程、协调人和规定的能力,以便正确提出申请。 如果他们不掌握这些具体知识(受到禁止或限制的物资类别、配额等),或者只是不熟悉要求和手续,则应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其他已在运作中的非政府组织、海关经纪人和税务专家。 在全球范围内,某些物资往往比其他物资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且可能需要特别认证。 尽管各国法规不同,但进出口商在规划人道主义响应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类别:
- 药品和医疗器械——各国常常会制定一份基础药品清单,其中会注明可受到限制的药品
- 车辆和车辆/机器零件——为保护当地市场,可能会制定有关车辆的法规
- 通信设备——无线电、卫星电话、VSAT,甚至基础计算机和智能手机
- 两用物资——任何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物资,例如防弹背心或远程探测设备
- 酒精和烟草制品
人们普遍误认为免税物资/材料无需办理海关手续。 但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物资/一样,必须由有关人员和海关办理所有相关业务,以遵守海关法。 每批物资都必须随访文件,而对于免税物资/材料来说,还有一项附加要求,即其免税认证或证明。
相关实体
在物资进出各国的同时,可能会有多方接触或参与装卸和清关过程。 进出口相关方的非详尽清单包括:
托运人——任何以两点间运输货物所有者的身份协调、付款和/或采取合法行动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收货人——任何接收运输货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在国际运输中,收货人必须在收货国合法注册,并对货物的手续、合法性和接收承担最终责任。 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实体。 虽然在法律上,货物是以收货人的名义进行运输,但根据合同中的运输安排,可由第三方直接向海关当局支付费用和关税,甚至可能在一国的入境点进行提货。
通知人——国际货物抵达后需通知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 通知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是负责清关的第三方。 通知人无需在任何国家中合法注册,但应由收货人联系。
海关经纪人/清关代理人——清关代理人和经纪人是协助货物完成海关程序的个人或实体。 通常,他们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提供商,并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认证,可在特定地点和背景下协助通关。 经纪人和代理人应非常熟悉海关程序,并详细说明所有要求的手续。 他们通常会收取佣金或个人开支。
独立检验公司——对入境货物进行视觉、物理甚至实验室检验的公司。 检验公司通常在法律上独立于国家当局,而清关机构通常需要支付检验费用。
地面服务代理人——负责在船舶内外以及海关设施周围运送货物的公司或实体。 地面服务费用可通过合同进行规定,也可以直接在清关过程中收取。
货运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货运代理人可作为清关代理人直接负责清关。
海关当局——相关海关当局的代理人和直接代表。 根据具体情况,海关官员可全面参与清关过程的每个步骤,或将清关过程外包给其他第三方。 海关当局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处理和合法性拥有最终发言权。
其他相应的政府当局和部门——许多政府机构可参与进出口过程。根据货物、背景或所涉各方,参与的政府机构可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减灾部门/办公室、通信部门、军事和民防部门或其他参与方。
常用概念
协调 海关业务制度——尽管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世界海关组织 (WCO) 一直在主导推行标准的命名和编码制度。 世界海关组织的 200 多个成员国已约定了一个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制度,通常简称为协调制度 (HS)。 通过《京都公约》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其中第 5 章的附件 J 专门涉及救济物资),协调制度也得到了联合国的采纳和支持。 HS 编码上次更新于 2017 年,借助该编码,海关当局和进出口商可通过简化和协调的海关业务制度支持货物清关,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托运人可在世界海关组织的在线系统上查看有关 HS 流程的更多信息,并查找具体产品的 HS 编码。
HS 编码的长度是六位,直接来自世界海关组织的分类系统,但是许多国家也使用八位甚至十位数来适应地区和国家层面的立法。 HS 编码的结构源自:
章 |
目 |
子目 |
地区特定代码 |
国家特定代码 |
---|---|---|---|---|
94 |
04 |
21 |
00 |
00 |
家具 |
床垫 |
多孔橡胶或塑料制 |
地区特定 |
国家特定 |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在海关程序中,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规定了货物可在哪个实际地点交付以及由谁承担清关责任。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范围包括进口商必须完成运输和清关相关作业 (FCA),以及托运人代表收货机构清关并送货至国内指定地点 (DDP) 等。 有关国际贸易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国际销售合同中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保税仓储/运输——某国内的保税仓储设施用于存放在该国尚未进行进口清关的货物,或在该国已预先完成出口清关的货物。 实际上,对于存放的所有货物来说,保税设施内部都是“国际领土”。 保税设施通常设有严格的监管和警卫,未正确清关即将货物从保税设施中提走会受到高额处罚。 当货物进口到某国时,海关当局通常会在清关之前将货物保存在某一保税设施中。 如果第三方公司与各自的海关当局有特殊安排,或者在某类自由贸易区中开展业务,它们也可以设立保税设施。
当必须将未正确清关的货物在保税设施间进行转移时,必须通过“保税运输”来运输。 保税运输的概念与保税仓储相同——货物在技术上没有进口许可,也没有缴纳关税,保税运输会受到严格监管。
滞期费——滞期费是指在预定时间后留在海关当局或机场/港口办事处的任何货物的累计费用。 对于通过空运/海运/陆运抵达边境的货物,通常会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清关,这期间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免费期的长度和每日/小时费率因地而异,并由国家当局、受权运营空港/海港的公司/当局、装卸代理人和运输公司协商。 空运和铁路运输累计的滞期费通常从 1-3 天开始计算,而海运的累计滞期费最晚可在抵达后两周时开始计算。 进口商应清楚其滞期费率,否则长期延误会造成巨额成本。
再出口——当一件货物在进口到一国后再被运往另一个第三国时,该货物被定义为“再出口”货物。 货物的进出口商必须清楚再出口对他们运营的影响。 政府可通过地区政治或国际制裁对来自或运往特定国家的特定商品实行进口/出口限制。 许多政府将再出口货物视同为来自其原产国的货物,即使其在中间经过了另一个国家。 不知情的进口商可能会意外地进出口违禁货物,从而对收货人和托运人带来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不利影响。
受阻货物——任何正在清关的货物由于任何原因被停止和阻止放行。 受阻货物可因手续不全、未能支付款项以及企图进口受管制或违禁货物而被扣留,且通常会需要进一步的处置指示或额外手续。
一般海关流程
进口货物之前,机构应全面分析所有海关准则和要求,包括所有限制规定和必要的文件。 清关代理人/海关经纪人和国家当局可在所需步骤和文件方面协助指导进口商。 在一国的物流集群紧急启动时,参与成员还可根据需要共享进口相关信息。 无论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清楚地了解需要哪些步骤,并就如何采取行动制定明确的计划。
应当注意的是,在突发的紧急情况中,这一流程可能会发生改变,但并非总是如此。
上游规划
随着国际运输需求的发展,任何进行运输的组织或实体都需要采取一些关键步骤。 作为出口商/托运人的人道主义响应组织,为获取信息和协调运输而需要采取的关键措施包括:
请求者/接收者要求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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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准备和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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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组织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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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规划
作为进口商或收货人而计划接收运输货物的组织或实体,也应采取措施以妥善准备和确定需求。
定义进口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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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接收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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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 具体进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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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组织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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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进口过程通常需要具体的文件,有时会需要大量文件。
在紧急情况下,当局通常会要求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 商业发票/形式发票 ——注明货物内容概述以及货物采购/付款方。 发票中通常会列出用于关税的货物总成本。 许多人道主义机构倾向于使用自行开具的形式发票来特别说明货物将用于人道主义援助。
- 装箱单——应足够详细和准确,使得海关官员无需检查每件货物。 当运输货物中包含大量货号时,装箱单通常比发票更加详细。
- 提货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卡车运单。
其他经常需要的进口文件:
- 捐赠和/或人道主义货物函/证明——许多机构都会附上自制的人道主义意向书或捐赠函,以协助简化关税豁免程序。
- 免税证明——可能在清关时被要求提供的某种形式的函件,已注册的人道主义机构通常能从相关税务当局获得。 但是,每次进口可能都需要提供一份函件。
- 原产地证书 (COO)——通常由制造商颁发和认证,但在需要时,也可由发货代理人出示。 一些国家有着严格的原产地要求。
- 检验证书 (COI)——检验证书通常适用于受监管的人用产品,例如: 药物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例如:易燃的塑料庇护所材料。 检验证书通常需要外部实验室测试机构进行认证,且该测试机构也必须经过认证,具备测试相关货物具体化学特性的资质。
- 符合性证书 (COC)——符合性证书用于确认产品符合或超过特定的行业标准,并需要外部测试和认证公司的检验。
- 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口的植物基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检疫要求的认证,通常由外部实验室出具。
- 特殊搬运装卸说明(危险品、冷链、药品、食品)。
入境口岸程序
大多数大型海港和国际机场都有能力现场完成海关检查、储存和清关。 正式清关时,要求设有由相关海关当局指定的办公室以及存放清关中货物的空间。
在进出口贸易中,当局处理货物的主要手续包括:
- 在清关任何货物前,必须将货物清单/装箱单的一份副本和提货单/空运单提交给相关海关和港口/机场当局。
- 从船舶/飞机上卸货时,由指定的代理人在地面上计数。
- 所有抵达的货物均按规定费率加收码头费和/或地面服务费。
- 未在允许的免费储存期内离开海关保管的货物,按规定的滞期费率收取租金。
- 对于未在交货后规定时间内离开的未列舱单货物,将收取滞期费。
- 未能支付滞期费最终可能导致货物被公开拍卖出售。
-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滞期费:
- 在抵达时受损且已向托运人提出索赔的货物,可允许延长一定免费时间,以便调查受损货物。
- 因卸货而损坏且港务局已收到相应“调查申请”的货物。
- 被海关当局扣留以进行特殊检查、化学检验等的货物。
- 并非进口商过失或疏忽而导致延迟离开的货物。
- 用于卸载和储存进口货物的区域必须是根据相应海关法申报的海关区,通常是高安全等级的保税设施。
- 危险货物只允许储存在专用的指定地点。
- 收货人或清关代理人向港务局出示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交货单以及代表收货人准备的入境单后,海关方可检查货物。
空运到达货物:
- 大型机场通常会在指定海关区内提供相应设施,以拆包过境货物并将其与当地出口货物一同打包。
海运到达货物:
- 对于集装箱货物来说,在将货物交给海关检查之前,可在港口区卸下集装箱中的货物。 或者,可将集装箱运输至内陆集装箱装卸站、仓库或收货人的工厂,并在此卸下集装箱中的货物,然后在完成海关手续后再交给收货人。
- 在船舶装货泊位上,允许装运或运输出口货物(如果是散装货物)。 对于集装箱货物来说,允许将货物装运至港务局分配给航运公司的位置。
- 与进口货物相似,出口货物在装卸时间到期后也会产生滞期费,但港务局有时会免除特殊货物的这一费用。 如果船舶延迟到港,港口可以推迟接受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在被带到内陆清关装卸站时,可在此办理海关手续,然后装入集装箱中,最后运输至港口直接装船。 在托运人的工厂或仓库装载集装箱时,也可遵循相同的程序。
在计划货物到达时,必须了解清关是否可行,尤其是在突发的紧急事件后。 在某些情况下,飞机或船虽然能到达海港或机场,但实际上无法合法进口货物。
清关货物
以下步骤详述了货物抵达和卸货后海关的处理和检查流程:
- 所有进口的货物必须在指定的海关港口卸货,且未经海关当局的书面许可,不得脱离海关管制。
- 在允许货物脱离海关管制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以规定的形式按法律要求提交文件,以便海关当局检查货物。 所有文件中的具体货物详细信息必须一致。
- 当货物的目的地是保税仓时,文件中必须包括货物仓储许可申请书和保证金。
- 海关当局有权检查所有进口货物。 检查形式可以是实物检查(目视检查、计数、称重、测量、化学检验等),也可以是文件检查(包括审查相关文件,例如发票、银行票据、保险单以及列出货物数量和描述的表格)。
- 如果商品应付关税,必须立即支付关税,或者进口商必须提供保证缴纳关税的保证金。
- 如果货物未在进口船只或飞机抵达后的规定期限内被移走,港务局有权将其公开拍卖出售,并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应收的所有费用,包括关税。
- 海关当局有权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法律,向进口商追缴所有关税差额或错误退还的关税。
- 需要进口许可证时,海关当局将根据这些许可证检查进口货物的合法性。
- 一旦当地海关当局认为所有手续和付款已充分满足要求,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即可从指定的货运设施提取货物。
海关当局将使用所有相关文件的纸质副本和电子副本(取决于背景和其能力) 确认接受 实物检查的货物。
如果进口商或其清关代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始清关日期之前完成手续,将延迟提交程序,导致货物放行延迟或不放行货物。 货物受阻会导致向受益人交货发生延迟,或者带来滞期费等额外费用。 接收人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承担高额累计费用。
进口/出口中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 (LC)——信用证是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收款人付款的承诺,但前提是已出示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包括接收款项的收款人、客户为申请人的开证银行、以及客户为受益人的通知银行。 几乎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且未经收款人、开证银行及保兑银行(如有)的事先同意,不能修改或取消。 通常,收款人收款时必须出示的单证包括商业发票、某些国际货运单和保险单。 但是,文件的清单与形式可以接受解释和协商,并可要求出示由中立第三方签发的文件,以证明所运货物的质量或原产地。
电子资金转账 (EFT) ——电子资金转账是指用于以电子方式执行金融交易的计算机系统。 大多数政府和海关当局会首选电子资金转账,且通常会指定一个用于所有存款的银行账户。 由政府管理的银行账户的优点在于可以透明地监测转账。
现金付款——在极少数情况下,海关当局会要求现金付款。 尽管现在已不太常见,但现金付款仍然是可行的,尤其是在迅速爆发的自然灾害之后。 应尽可能避免以现金付款方式清关,因为这种付款较难追踪并可能导致欺诈。 如果被要求向海关现金付款,组织应索取全额照收凭证,其中应详细说明每笔费用的用途以及海关当局内的承办官员。
付款凭单和风险
赊账 |
跟单托收 |
跟单信用证 |
预付款 |
最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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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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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 |
跟单信用证 |
跟单托收 |
赊账 |
- 预付款——所有进口关税、费用和手续费均预先支付。 如果货物发生变化、货物数量或整体预期费用不正确,预先付款的实体将承担额外的风险。 如果要求预付款,进口商应尽量使用信用证。
- 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技术术语。
- 跟单托收——出口商(卖方或供应商) 指示汇款银行(通常是出口商的当地银行)立即或在未来某个日期根据寄达的相关商业单据向进口商(买方)收款。 跟单托收的作用类似于信用证,但单据和货值由卖方/出口商提供。 进口商也要监测这些通信,以确保使用的是约定的成本。
- 赊账—— 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供货的条件是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付款。 付款可以约定在货物进口后。 当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高度信任时,可以使用此方法。